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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最高法裁判 处罚决定中认定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有利害关系但未赋予陈申权的|又

作者:完美体育 日期: 人气:
  

  裁判摘要ღ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有权提起诉讼ღღ◈。 对上述法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既不能过分扩大理解ღღ◈,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利害关系ღღ◈,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ღღ◈,将“可能性”扩展到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ღღ◈。 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ღღ◈,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ღღ◈。 具体而言ღღ◈,在确定原告资格时ღღ◈,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ღღ◈,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ღღ◈。 需要注意的是ღღ◈,这里所指的行政实体法应当作为一个体系进行整体考察ღღ◈,即不能仅仅考察某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某一个法律法规ღღ◈,而应当参照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ღღ◈、该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ღღ◈、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性质ღღ◈,来进行综合考量ღღ◈,从有利于保护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ღღ◈,对“利害关系”作出判断ღღ◈,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ღ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ღღ◈。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ღ◈,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ღღ◈,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ღღ◈,适用本法规定ღღ◈。根据该法第四条ღ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ღღ◈,生产者ღღ◈、销售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ღღ◈,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产品的ღღ◈,会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责令停止生产ღღ◈、销售ღღ◈、没收产品ღღ◈、并处罚款ღ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认定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使用了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ღღ◈,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罚款ღღ◈。结合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的证据ღღ◈,案涉的不合格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然是对产品使用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由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范围ღღ◈,该处罚决定认定科彩牌电线不合格ღღ◈,客观上也是对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作出负面评价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不利影响ღღ◈,即生产者可能会因此承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ღღ◈。因此ღღ◈,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审认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ღღ◈、处罚对象均不涉及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环节ღღ◈,《条例》也没有规定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及告知义务ღღ◈,因此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并据此裁定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二审的上述观点ღღ◈,系将对建设材料的处罚行为孤立地放在《条例》中进行分析ღღ◈,忽视了该行为同时对建设材料的生产单位也会产生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利影响ღღ◈,没有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ღღ◈,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督存在竞合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ღღ◈,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ღ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ღღ◈、性质ღღ◈、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ღღ◈。本案中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并且在施工中使用了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情形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ღღ◈,需要结合《条例》的规制目的ღღ◈、规范对象进行具体分析ღღ◈。《条例》第六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ღღ◈,未按规定对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ღღ◈、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措施的规定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则是关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ღ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规定ღღ◈。从条文设置的目的来看ღღ◈,两个条文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ღღ◈,要求对建筑材料应当进行检验后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ღღ◈。但是完美体育ღღ◈,ღ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检验ღღ◈、检测制度的要求ღღ◈,防止把不合格材料ღღ◈、构配件使用到工程上ღღ◈。该条强调的是对检验检测制度的落实ღღ◈,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ღღ◈,一是施工单位未检验但尚未使用建筑材料ღღ◈,二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但该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格材料ღღ◈。第六十四条则是强调对将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施工的行为的处罚ღღ◈。从处罚程度来看ღ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重于第六十五条ღღ◈,这主要是因为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ღღ◈,必然严重危及工程质量ღღ◈,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ღღ◈,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ღ◈。综上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在施工中使用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ღღ◈。

  应当指出的是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ღღ◈、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要进行检验ღღ◈,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ღღ◈,对施工单位如何建立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引ღღ◈,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对此问题缺乏可遵循的标准ღღ◈。对此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南或指引性意见ღღ◈,引导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检验制度ღღ◈。其次ღღ◈,《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ღ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八章的罚则实施行政处罚ღღ◈,也应当围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来进行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以后ღღ◈,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确认ღღ◈,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ღღ◈,不能一罚了之ღღ◈。最后ღღ◈,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答辩的机会ღღ◈。一审认为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10号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并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本院予以认可ღღ◈。但是ღღ◈,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材料生产者参与调查处理或给予其陈述ღღ◈、申辩的权利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的处罚程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ღღ◈。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问题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ღღ◈,逐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ღღ◈,探索建立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ღღ◈、信息共享ღღ◈、线索移交等多种方式ღღ◈,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综上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ღღ◈,完善执法流程ღღ◈,给予被管理者明确预期ღღ◈,促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ღღ◈,主动规范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ღ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ღ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ღღ◈、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ღღ◈。住所地ღღ◈: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联工业开发区广空路口ღ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ღღ◈、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ღღ◈。住所地ღ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ღღ◈。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以下简称东联电线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广东省住建厅)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浈江建筑公司)行政处罚一案ღღ◈,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486号行政裁定ღღ◈,向本院申请再审ღღ◈。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ღღ◈,并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351号行政裁定ღღ◈,提审本案ღღ◈。2019年4月24日ღღ◈,本院编立提审案号ღღ◈,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深圳)校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ღღ◈。再审申请人东联电线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莉ღღ◈、黄晓宏ღღ◈,被申请人广东省住建厅的负责人刘耿辉及委托代理人潘奇俊ღღ◈、周磊ღღ◈,原审第三人浈江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婕ღღ◈、黄晓芳ღღ◈,均到庭参加诉讼ღღ◈。案件现已审理终结ღ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ღღ◈,2015年3月31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建材打假抽检小组对浈江建筑公司建设的韶关市韶南大道7公里的“百旺花园”住宅小区进行建筑材料抽检ღღ◈。《现场检查笔录》显示ღღ◈,2015年3月31日广东省住建厅工作人员在浈江建筑公司施工现场抽取电线和水管两种建筑材料ღღ◈;《现场抽检项目表》记载ღღ◈,电线平方毫米ღღ◈,取样要求(必检)1组25米ღღ◈,取样要求(留样)1组25米ღღ◈,是否允许复检注明为“否”ღღ◈;《抽样信息登记表》显示ღღ◈,科彩牌2.5平方毫米的铜芯聚乙烯绝缘电线米ღღ◈,已使用数量27×100米ღღ◈,库存数量10×100米ღღ◈。根据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购买产品的销售清单显示ღღ◈,2014年12月6日ღღ◈,东联电线厂向浈江建筑公司销售科彩牌2.5平方毫米电线平方毫米电线日ღ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电线电缆检验报告》ღღ◈,结论ღღ◈:所检项目中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GB/T5023.3-2008的标准要求ღღ◈,其余项目符合该标准的要求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6月2日立案调查ღღ◈。根据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标准施工合同》显示ღღ◈,案涉百旺花园工程项目合同中标价为57728639.91元ღღ◈,包括3栋16层的商住楼(基地面积1334.27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25465.7平方米ღღ◈,含地下室架空层)和1栋1层商业楼(基底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ღღ◈、建筑装饰ღღ◈、安装(水电ღღ◈、防雷ღღ◈、消防)室外工程ღღ◈、弱电工程ღღ◈、专业装修等工程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预算书和补充协议显示该部分配电工程预算价为987392.96元ღღ◈。2015年6月4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吴广辉调查ღღ◈,询问其检验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来源ღღ◈,吴广辉回答说是东联电线厂生产的ღღ◈,并告知具体经销商名称和地址ღღ◈,经营者为杨炎辉ღღ◈。2015年7月22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ღღ◈。

  2015年7月27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作出粤建执告〔2015〕19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粤建执告〔2015〕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ღღ◈,告知拟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7728639.91元的2%ღღ◈,即1154572.80元的罚款ღღ◈,且告知浈江建筑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并于同日作出粤建执改〔2015〕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ღღ◈,责令浈江建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上述两份告知书及通知书ღღ◈,并及时进行了整改ღღ◈。至2015年8月12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ღღ◈,亦未提出听证要求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粤建执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处罚决定)ღღ◈,并通过邮递方式将该决定书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2015年8月17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韶平签收该决定书ღღ◈。2015年9月1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向广东省住建厅缴纳全部罚款1154572.80元ღღ◈。

  2016年8月1日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以因购买使用东联电线厂生产的伪劣电线遭受建筑行政处罚为由ღღ◈,提起民事诉讼ღღ◈,请求东联电线日ღ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东联电线厂发出开庭传票ღღ◈、应诉通知书ღღ◈、民事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应证据材料ღღ◈。2016年8月21日ღღ◈,东联电线厂向广东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ღღ◈,请求撤销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ღღ◈。2016年9月13日ღღ◈,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民事诉讼须以本案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ღღ◈,裁定中止民事诉讼ღ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594号行政判决认为ღღ◈,关于东联电线厂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明确主张广东省住建厅抽样送检且检验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系从东联电线厂处购买ღღ◈,并提供产品销售清单ღღ◈、收据ღღ◈、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等证据ღღ◈,与广东省住建厅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抽检项目表》《抽样信息登记表》以及《电线电缆检验报告》相印证ღღ◈,且有广东省住建厅对浈江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马兴国ღღ◈、材料采购员吴广辉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ღღ◈,上述证据共同证实案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浈江建筑公司使用的不合格科彩牌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是对产品使用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该处罚决定认定案涉产品不合格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影响ღღ◈。故东联电线厂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ღ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实际上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在缴纳罚款后ღღ◈,已立即提起民事诉讼向东联电线厂追偿上述罚款ღღ◈。关于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ღღ◈。虽然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8月即对浈江建筑公司作出10号处罚决定ღღ◈,但并未向东联电线月收到浈江建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后才得知10号处罚决定ღღ◈,故东联电线日提起本案诉讼ღღ◈,并未超过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ღღ◈。综上ღღ◈,东联电线厂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请求裁定驳回起诉理据不足ღღ◈,不予采纳ღღ◈。

  关于广东省住建厅所作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ღღ◈。本案中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标准施工合同》显示合同总价为57728639.91元ღღ◈,而《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补充协议》和相应的预算书显示配电工程价款为987392.96元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已查明浈江建筑公司购买的不合格电线元ღღ◈,主要用于楼梯间照明ღღ◈,属于配电工程ღღ◈,使用数量少ღღ◈,且未造成后果ღღ◈,浈江建筑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进行纠正ღღ◈,违法情节轻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以“合同总价包含配电工程款ღღ◈,且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为由ღღ◈,以合同总价57728639.91元为基准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2%的罚款1154572.80元ღღ◈,违反比例原则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依法应予撤销ღღ◈。此外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中的是否允许复检栏注明“否”ღღ◈,且未将核心证据《电线电缆检验报告》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程序违法ღღ◈。2015年6月4日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吴广辉调查询问涉案产品来源时ღღ◈,吴广辉即已告知是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并告知经销商的具体名称和地址ღღ◈,且与东联电线厂的经营者同为杨炎辉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完全有能力通知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但广东省住建厅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

  综上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10号处罚决定程序违法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依法应予撤销又糙又黄的糙汉ღღ◈。东联电线厂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ღღ◈,予以支持ღ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ღღ◈、六项之规定ღღ◈,判决撤销广东省住建厅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不服一审判决ღღ◈,提起上诉ღ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86号行政裁定认为ღღ◈,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东联电线厂是否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ღ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直接的客观的实质的影响完美体育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当法律ღღ◈、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ღღ◈,负有考量和保护起诉人相关合法权益的义务ღღ◈,或者法律ღღ◈、法规赋予了起诉人行政实体法上的相关权利ღღ◈,那么该起诉人的相关权益就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受到不利影响或不法侵害ღღ◈,因而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反之ღღ◈,当法律ღღ◈、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起诉人负有考量和保护义务或者未赋予起诉人行政实体法上的相关权利ღღ◈,那么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则不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ღღ◈。

  具体到本案ღ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ღ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是建设单位ღღ◈、勘察单位ღღ◈、设计单位ღღ◈、施工单位ღღ◈、工程监理单位ღღ◈。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ღ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ღღ◈,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ღ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ღღ◈,负责返工ღღ◈、修理ღ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ღღ◈。从上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来看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ღღ◈、勘察单位ღღ◈、设计单位ღღ◈、施工单位ღღ◈、监理单位等工程责任主体ღღ◈。对于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违法情形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处罚对象是施工单位ღღ◈,即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使用单位ღღ◈,并不涉及该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其他环节ღღ◈,亦不会处罚相应的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等主体ღღ◈。而且ღღ◈,该条例也没有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等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以及负有告知并听取他们陈述ღღ◈、申辩的义务ღღ◈。据此ღღ◈,东联电线厂作为案涉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与广东省住建厅对施工单位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间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无权针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ღღ◈。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ღ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ღღ◈,对其提起的本案起诉ღღ◈,依法应当裁定予以驳回ღღ◈。一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ღღ◈,予以纠正ღღ◈。

  关于东联电线厂能否以其与浈江建筑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纠纷主张本案的利害关系的问题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不等同于东联电线厂在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ღღ◈,两者之间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完美体育ღღ◈,10号处罚决定并无设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之权能ღღ◈,东联电线厂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仍要基于东联电线厂与浈江建筑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ღღ◈,东联电线厂的答辩主张欠缺法律依据ღღ◈,不予采纳ღ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能否在本案适用的问题ღღ◈,该部法律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ღღ◈,而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ღღ◈,所调整规范的法律关系并非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关系ღღ◈,故东联电线厂的该答辩主张亦欠缺法律依据ღღ◈,不予采纳ღღ◈。

  综上ღღ◈,广东省住建厅的上诉请求成立ღღ◈,请求改判驳回东联电线厂起诉的理据充分ღღ◈,予以支持ღღ◈。一审判决错误ღღ◈,予以撤销并改判ღ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ღღ◈、《适用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ღღ◈,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ღღ◈,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

  东联电线厂申请再审称ღღ◈,二审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行为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直接ღღ◈、客观ღღ◈、实质的影响ღღ◈,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符ღღ◈。东联电线厂与本案行政处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ღღ◈:1.广东省住建厅在10号处罚决定中ღღ◈,对于申请人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直接评价认定ღღ◈,施工单位也据此对申请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ღღ◈,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所谓损失正是其向被申请人缴纳的行政罚款ღღ◈,故而10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ღღ◈、有效性及合理性与申请人民事权利义务紧密相关ღღ◈;2.依据《条例》相关规定ღღ◈,在特定领域范围内ღღ◈,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同样具有监督检查职责ღღ◈,10号处罚决定中特别指明不合格电线系“科彩”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ღღ◈,对申请人所生产的建筑材料作出“不合格”的认定结论ღღ◈。依据程序正当的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ღღ◈,应当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ღღ◈、参与权和救济权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答辩称ღღ◈,1.《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ღღ◈,应当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ღღ◈,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标准ღღ◈。2.10号处罚决定已经过法定程序调查ღღ◈,认定事实清楚ღღ◈、证据充分ღღ◈,该厅无法定职责通知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中引述“科彩牌”是为了区分施工现场其他同类建筑材料ღღ◈,并非特指东联电线厂生产的电线ღღ◈,东联电线厂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ღღ◈,不应在案涉行政处罚中予以考量ღღ◈,应当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查ღღ◈。综上ღღ◈,请求驳回东联电线厂的再审申请ღღ◈。

  浈江建筑公司述称ღღ◈,在受到行政处罚后ღღ◈,该司缴纳了罚款ღღ◈。但案涉行政处罚中的电线的确是向东联电线厂购买的ღღ◈,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ღღ◈,由于东联电线厂提供了不合格产品ღღ◈,该司据此申请赔偿并无不当ღღ◈。

  本院另查明ღღ◈,2015年1月7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ღღ◈,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ღღ◈。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轻微”ღღ◈、“一般”ღღ◈、“严重”三个档次ღღ◈,其中“轻微”是指“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ღღ◈,处罚为“责令改正完美竞技平台官网ღღ◈,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ღ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ღღ◈。2015年3月31日ღღ◈,《现场抽检项目表》备注ღღ◈:“2ღღ◈、被检方对此次抽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ღღ◈。被检方代表何文石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上签字确认ღღ◈。2015年6月4日又糙又黄的糙汉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向浈江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马兴国调查ღღ◈,询问其“百旺花园”项目现场有无建立材料进场检验台账ღღ◈,马兴国回答称没有ღღ◈。2015年7月9日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就浈江建筑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件召开集体讨论ღღ◈。

  本院认为ღღ◈,一审经审理后认为10号处罚决定违反比例原则ღღ◈,明显不当ღღ◈,且程序违法ღღ◈,因此判决撤销10号处罚决定ღღ◈。二审则认为东联电线厂作为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与10号处罚决定之间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ღღ◈,欠缺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ღ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二ღღ◈,一是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是10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ღღ◈。以下对两个焦点问题分述之ღღ◈: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ღ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ღ◈,有权提起诉讼ღღ◈。对上述法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既不能过分扩大理解ღღ◈,认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利害关系ღღ◈,也不能过分限制理解ღღ◈,将“可能性”扩展到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利ღღ◈。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予以确定ღღ◈,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ღღ◈。具体而言ღღ◈,在确定原告资格时ღღ◈,要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ღღ◈,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ღღ◈。需要注意的是ღღ◈,这里所指的行政实体法应当作为一个体系进行整体考察ღღ◈,即不能仅仅考察某一个法律条文或者某一个法律法规ღღ◈,而应当参照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ღღ◈、该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ღღ◈、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性质ღღ◈,来进行综合考量ღღ◈,从有利于保护公民ღ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ღღ◈,对“利害关系”作出判断ღღ◈,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ღ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ღღ◈。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ღ◈,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ღღ◈,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ღღ◈,适用本法规定ღღ◈。根据该法第四条ღ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ღღ◈,生产者ღღ◈、销售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ღღ◈,生产ღღ◈、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ღღ◈、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ღღ◈、行业标准的产品的ღღ◈,会受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的包括责令停止生产ღღ◈、销售ღღ◈、没收产品ღღ◈、并处罚款ღ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认定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使用了不合格的科彩牌电线ღღ◈,对浈江建筑公司处以罚款ღღ◈。结合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的证据ღღ◈,案涉的不合格电线系由东联电线厂生产ღღ◈。广东省住建厅虽然是对产品使用者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ღ◈,但由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属于产品范围ღღ◈,该处罚决定认定科彩牌电线不合格ღღ◈,客观上也是对建筑材料的产品质量作出负面评价ღღ◈,必然对该产品的生产者产生不利影响ღღ◈,即生产者可能会因此承担《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ღღ◈。因此ღღ◈,东联电线号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ღღ◈。二审认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ღღ◈、处罚对象均不涉及建筑材料的生产ღღ◈、销售ღღ◈、运输等环节ღღ◈,《条例》也没有规定进行处罚时负有一并考量和保护相关建筑材料生产单位ღღ◈、销售单位相关民事权益的义务及告知义务ღღ◈,因此东联电线厂欠缺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ღღ◈,并据此裁定驳回东联电线厂的起诉完美体育ღღ◈。二审的上述观点ღღ◈,系将对建设材料的处罚行为孤立地放在《条例》中进行分析ღღ◈,忽视了该行为同时对建设材料的生产单位也会产生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利影响ღღ◈,没有结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ღღ◈,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督存在竞合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又糙又黄的糙汉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因此ღღ◈,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ღღ◈。

  对于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ღ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ღღ◈,即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ღღ◈,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ღღ◈,以及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ღ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ღღ◈,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ღ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ღღ◈。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ღღ◈,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ღ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ღღ◈,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处以罚款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ღ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ღღ◈,负责返工ღღ◈、修理ღღ◈,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ღ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ღღ◈,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ღ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ღ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ღღ◈,不得使用ღღ◈。上述条文规定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对建筑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及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ღღ◈,该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ღ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ღღ◈。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筑材料检验管理制度ღღ◈,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工程设计要求ღღ◈、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ღღ◈,委派专人负责ღღ◈,对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设置检验台账ღღ◈,以书面方式记录检验结果ღღ◈。

  本案中ღღ◈,经过广东省住建厅调查核实ღღ◈,“百旺花园”项目现场并未建立材料进场检验台账ღღ◈,未对用于施工的建设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的《电线电缆检验报告》结论为ღღ◈,对“百旺花园”小区抽检的2.5平方毫米铜芯聚乙烯绝缘电线所检项目中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ღღ◈。该部分电线已经用于工程中的楼梯间照明ღღ◈,尚未造成后果ღღ◈。广东省住建厅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完美体育ღღ◈,认为浈江建筑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检验ღღ◈,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电线ღ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又糙又黄的糙汉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对上述事实亦未提出异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对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ღღ◈,证据确凿ღღ◈,本院予以确认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ღღ◈,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ღ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ღღ◈、性质ღღ◈、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ღღ◈。本案中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ღღ◈,并且在施工中使用了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情形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ღღ◈,需要结合《条例》的规制目的ღღ◈、规范对象进行具体分析ღღ◈。《条例》第六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ღღ◈,未按规定对材料ღღ◈、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ღღ◈、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措施的规定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则是关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ღღ◈、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规定ღღ◈。从条文设置的目的来看ღღ◈,两个条文都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ღღ◈,要求对建筑材料应当进行检验后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ღღ◈。但是ღღ◈,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检验ღღ◈、检测制度的要求ღღ◈,防止把不合格材料ღღ◈、构配件使用到工程上ღღ◈。该条强调的是对检验检测制度的落实ღღ◈,具体可包括两种情形ღღ◈,一是施工单位未检验但尚未使用建筑材料ღღ◈,二是施工单位未经任何检验即使用建筑材料但该建筑材料仍属于合格材料ღღ◈。第六十四条则是强调对将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施工的行为的处罚ღღ◈。从处罚程度来看ღ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重于第六十五条ღღ◈,这主要是因为违反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ღღ◈,必然严重危及工程质量ღღ◈,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ღღ◈,需要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ღ◈。综上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并在施工中使用该不合格建筑材料的ღღ◈,应当适用《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ღღ◈。

  对于《条例》中“工程合同价款”如何界定的问题ღღ◈,建法函〔2006〕23号《建设部关于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ღღ◈:“一ღღ◈、《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在房屋建筑中一般是指单位工程ღღ◈。二ღღ◈、工程合同价款是指双方商定认可的价款ღღ◈。”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4.0.2规定ღღ◈,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ღღ◈:1ღღ◈、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ღღ◈;2ღღ◈、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ღღ◈,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ღღ◈。本案中ღღ◈,百旺花园工程项目包括3栋16层的商住楼(基底面积1334.27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25465.7平方米ღღ◈,含地下室架空层)和1栋1层商业楼(基底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建筑面积1033.34平方米)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标准施工合同》载明合同价款57728639.91元ღღ◈,系其与发包人韶关市华维实业有限公司商定认可的价款ღღ◈,该合同价款亦是针对单位工程而言ღღ◈,符合《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合同价款”ღღ◈。浈江建筑公司提交的百旺花园(1-4栋配电部分)预算书和补充协议针对的是配电工程ღღ◈,不符合前述单位工程的标准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以《中标通知书》及《标准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的依据ღღ◈,并无不当ღღ◈。

  本案中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将未经检验的电线用于施工ღღ◈,经广东省住建厅现场抽取检验后确定为不合格材料ღღ◈。由于电线具有隐蔽性的特点ღღ◈,即使不合格的电线是用于楼梯间照明ღღ◈,也会埋下安全隐患ღღ◈,危及工程质量和社会利益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依照《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ღღ◈,适用法律并无不当ღღ◈。虽然浈江建筑公司提交《整改情况》ღღ◈,按照广东省住建厅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亦查明浈江建筑公司使用的不合格电线主要用于楼梯间等地方ღღ◈,使用数量较少ღღ◈,且未造成后果ღღ◈,但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ღღ◈,该行为仍然属于应予处罚中情节轻微的情形ღღ◈。广东省住建厅根据浈江建筑公司的违法情节和后果ღღ◈,对照该厅下发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ღღ◈,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下限ღღ◈,作出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ღღ◈,处理得当ღღ◈,应予维持ღღ◈。一审认为浈江建筑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ღღ◈,违法情节轻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以合同总价为基准计算罚款ღღ◈,违反比例原则应予撤销的论述ღღ◈,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ღღ◈、第三十二条ღღ◈、第三十八条ღღ◈、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ღ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ღ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ღღ◈,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ღღ◈;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ღღ◈、申辩ღღ◈;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应当保障当事人听证的权利ღღ◈。本案中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ღღ◈,告知浈江建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ღღ◈、理由及依据ღღ◈,并告知浈江建筑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ღღ◈,有权要求举行听证ღ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ღღ◈,并且就浈江建筑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案件召开集体讨论ღღ◈,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ღღ◈。

  广东省住建厅虽然在《现场抽检项目表》中是否允许复检栏注明“否”ღღ◈,但该项注明仅系对检验机构的技术性规定ღღ◈,并非对被检方的限制ღღ◈。在该项目表的备注栏中另载明ღღ◈:“被检方对此次抽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ღღ◈,故本案并不存在被检方浈江建筑公司无法通过申请复检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形ღღ◈。虽然广东省住建厅未将《电线电缆检验报告》送达给浈江建筑公司ღღ◈,程序上确有不妥ღღ◈,但其后广东省住建厅在送达浈江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相关检测结果及拟处罚的情况ღღ◈,浈江建筑公司并未对相关检测结果及处罚意见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ღღ◈,其知情权并未受到侵犯ღღ◈。故一审认为广东省住建厅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ღღ◈,认定事实不清ღღ◈,适用法律错误ღღ◈,本院予以纠正ღღ◈。

  应当指出的是ღღ◈,《条例》第二十九条ღღ◈、第六十四条及六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对建筑材料ღღ◈、建筑构配件ღღ◈、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要进行检验ღღ◈,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ღღ◈。但是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ღღ◈,对施工单位如何建立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引完美体育ღღ◈,导致建筑施工单位对此问题缺乏可遵循的标准ღღ◈。对此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南或指引性意见ღღ◈,引导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检验制度ღღ◈。其次ღღ◈,《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ღ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ღ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八章的罚则实施行政处罚ღღ◈,也应当围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来进行ღღ◈。《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以后ღღ◈,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ღღ◈。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确认ღღ◈,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ღღ◈,不能一罚了之ღღ◈。最后ღღ◈,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ღ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ღღ◈、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ღღ◈,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答辩的机会ღღ◈。一审认为ღღ◈,广东省住建厅在作出10号处罚决定之前ღღ◈,并未通知具有利害关系的东联电线厂参与调查处理ღღ◈,不利于对生产者的权益保障ღღ◈,本院予以认可ღღ◈。但是ღღ◈,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材料生产者参与调查处理或给予其陈述ღღ◈、申辩的权利ღღ◈,故广东省住建厅的处罚程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ღღ◈。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然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问题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ღღ◈,逐步完善调查处理程序ღღ◈,探索建立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ღღ◈、信息共享ღღ◈、线索移交等多种方式ღღ◈,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综上ღ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ღღ◈,完善执法流程ღღ◈,给予被管理者明确预期完美体育手机APPღღ◈!ღღ◈,促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ღღ◈,主动规范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ღ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ღღ◈。

  综上ღღ◈,东联电线厂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ღღ◈,依法应予支持ღღ◈。但东联电线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即撤销10号处罚决定的再审请求ღ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ღღ◈。广东省住建厅作出10号处罚决定ღღ◈,证据确凿充分ღღ◈,适用法律ღღ◈、法规正确ღღ◈,符合法定程序ღღ◈,应予维持ღ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又糙又黄的糙汉ღღ◈、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ღღ◈,判决如下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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